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总局要求,石狮市局组织开展了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前期工作。
试点药店将从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诚信经营的药店中筛选。申请试点的药店应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应具备未因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申请通过的药店应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柜台和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显着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应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严格监督试点药店,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储存、销售行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日期:201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