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印发了《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苏粮法规〔2023〕3号,以下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于2011年发布实施以来,为规范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提供了依据。十多年来,备案对象、备案内容、备案程序等陆续发生变化,我们及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具体要求不断修订。主要有:
2016年12月,我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对需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仓容和罐容要求等进行了调整。
2018年6月,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联合转发《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明确由江苏政务服务网的网上登记系统一次性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
2020年11月,我局印发《关于做好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流程,对涉及政府性投资的粮食仓储设施备案作了强调。
2022年12月,我局印发《关于做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通知》,提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行清单管理,清单数据应与备案数据一致。
2023年11月,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试行)和江苏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行政备案事项应当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推进行政备案事项线上申请、一网通办、全程网办。
原《办法》已发布实施十余年,现修订《办法》,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设施备案工作,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三、修订过程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当前行业实际,在原《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文件初稿。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经调研论证、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各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以及相关涉粮企业意见,形成了《办法》审议稿并完成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12月25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通过了《办法》审议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
原《办法》共21条,修订后为14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备案内容、备案流程、备案变更、责任追究等作了修订。
(一)适用范围。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关于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苏粮产〔2016〕14号)将需备案的仓容规模由原“仓容100吨以上、罐容2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备案”修订为“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备案。”
(二)备案内容。修订了粮油仓储单位基本情况、仓储基本信息、设备和配套设施、人员情况等相关表述。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情况、绿色储粮技术设备、消防设施、信息化系统、安全员等要求。删除了工商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
(三)备案流程。将备案渠道由“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系统”修订为“粮油仓储单位可通过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等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江苏智慧粮储云平台线上办理”。将核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修订为“5个工作日”。将“备案凭证”修订为“电子备案凭证”。
(四)备案变更。明确了备案变更的几种情形。将备案变更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修订为“5个工作日”。
(五)责任追究。增加了粮食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几种情形。
(六)删除相关条款。将原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重复的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删除。将原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有关纸质备案凭证相关内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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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