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贺荣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起草工作情况
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只有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才能把稳强国复兴主动权;必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既要抓物质基础,也要抓机制保障。李强总理强调,不断增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意识,紧抓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加快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切实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端牢中国人自己的饭碗。
当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总体较好,粮食连年丰收,库存充足,市场供应充裕。与此同时,我国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粮食安全仍面临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粮食稳产增产难度加大、储备体制机制有待健全、流通体系有待完善、加工能力有待提升、应急保障有待加强、节约减损有待规范等诸多问题挑战。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对推动解决上述问题,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送审稿)》。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的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草案》。2023年5月5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
二、《草案》的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立足我国国情、粮情,着力构建系统完善的粮食安全保障制度体系,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以及粮食应急、节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切实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三是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粮食安全领域改革成果,将经实践检验成熟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推进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11章69条,包括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在法律法规中落实党的领导要求,明确规定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第二条)
(二)加强耕地保护。耕地保护是粮食安全的要害。为落实藏粮于地战略,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坚决遏制“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草案》专设“耕地保护”一章,规定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调动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的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需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的耕地;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第二章)
(三)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为落实藏粮于技战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草案》规定,建设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鼓励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以及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应当保面积、保产量;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第三章)
(四)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为健全粮食储备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粮食储备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等重要作用,《草案》规定,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科学确定政府粮食储备规模、结构和布局,确保数量和质量安全;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并符合标准;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全过程记录;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储粮;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第四章)
(五)加强粮食流通管理。为建设高效顺畅的粮食流通体系,《草案》规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加强粮食流通信息管理,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可采取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等市场调控措施。(第五章)
(六)保障粮食加工能力。为推动粮食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供应保障能力,《草案》规定,优化粮食加工结构,优先保障口粮加工,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加工应当服从口粮保障;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确保区域粮食加工能力;鼓励产销合作,稳定产销关系,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第六章)
(七)强化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为完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草案》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粮食应急网络,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政策性粮食销售、组织投放储备粮食、增设应急供应网点等措施。(第七章)
(八)全链条规范粮食节约减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粮减损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草案》规定,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禁止故意毁坏粮食作物青苗;粮食生产者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食品生产经营者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公民个人和家庭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加强节粮减损技术保障,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和节粮减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第八章)
(九)健全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机制。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各方责任,《草案》规定了部门监管职责和监测预警、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责任制考核、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措施。(第九章)
此外,《草案》还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与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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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