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鹤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社会舆论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查办出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鹤壁市场监管公众号推出2023“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专栏,以此回顾,警示震慑,现将第七期公布如下:
案例一:鹤壁市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4月25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依据鹤壁山城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检察建议书、不起诉决定书及相关刑事卷宗复印件,对鹤壁市某超市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多次购买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剑南春、汾酒等销售牟利,涉案假酒市场零售价值191112元,案发时扣押在案假酒市场零售价值105376元。2023年7月7日,淇滨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34瓶白酒、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案
2023年7月,根据举报线索,淇县市场监管局对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某品牌柠檬酒标签未标注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蓝色,某品牌桃花酿、桂花酿标签未标注该产品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生产车间及包材库未见相应包材。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食品3批次,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0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淇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案
2023年8月25日,根据举报线索,鹤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被举报人马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14瓶及其销售清单1份。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20瓶,违法所得512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2023年9月6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件仍在办理中。
稿源:执法稽查科
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