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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广西公布一批食品重大案件典型案例

   2023-12-26 广西市场监管微信号430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广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和2023年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部署,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优势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查处了一批食品中掺杂掺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冒伪劣的案件,现将部分食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今年以来,广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和2023年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部署,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优势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查处了一批食品中掺杂掺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冒伪劣的案件,现将部分食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宁市某茶店(丁某某)销售伪劣商品案
 
  2023年3月6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南宁市某茗茶店(经营者:丁某某)销售伪劣茶叶案,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进入诉讼阶段。
 
  2023年3月初,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实举报线索时,发现南宁市某茗茶店的铺面摆放大量外观仅标注“中茶”标识、“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云南省茶叶分公司”字样的普洱茶,产品印刷及包装粗糙;地上还有多箱“中茶”普洱茶由无标识不规则纸箱装载,销售价为每饼5000元到50000元不等,初步估计,铺面存放有近千饼上述普洱茶,货值金额超500万元。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共同研判案件,并与公安机关对涉案铺面联合进行突击检查。当事人丁某某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材料及凭证,经商标注册人现场鉴别,均为侵犯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现场共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云南七子饼茶3372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商标注册人密切配合、跨省作战,对其上线开展查处打击。该案共扣押假冒中茶牌茶叶15074饼(片),涉案金额约9000万元。
 
  该案的查办,成功实现对生产、销售假冒茶叶全链条的打击,斩断了涉假茶叶生产销售上下游之间的灰色利益链,对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同时,该案是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企业密切配合、跨省作战的一起典型案件,推动了跨部门联勤联动及互通数据等信息共享机制建立。
 
  2. 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潘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食品案
 
  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潘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以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来宾市公安局对来宾市郊区、县乡镇的草药一条街、圩日农集贸市场,宣称有祖传秘方的诊所、夸大宣传的养生馆、宣传有治疗作用的保健食品商店摊点、成人性用品店等重点区域开展摸排,掌握了潘某某等37名涉案人员销售添加壮阳类药品的食品案件线索。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联合行动对潘某某等37名涉案人员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共查获标称“黄金玛卡”“黄金伟哥”“海狗王”等300多种产品,涉案货值金额约150万元。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涉案产品均检出了西地那非、地塞米松等药品成分。当事人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地塞米松等药品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来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对重点区域的摸排,掌握了一条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问题线索,通过部门间的执法协作,追溯到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窝点,坚持打源断链的战法,从严从重打击了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3.百色市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8月8日,凌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的黄某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白条鸭)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6月6日,凌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经营的烤鸭店活禽宰杀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疑似“松香”的物质对已经宰杀的鸭子进行脱毛处理,执法人员立即对已脱毛的“白条鸭”及现场发现的疑似松香固体、松香液体分别抽样检验,均检出了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经查,当事人购进一批活禽鸭子,于6月6日使用松香酸(工业松香)对宰杀的115只鸭子进行脱毛处理,涉案的“白条鸭”货值金额共计7814.12元,执法人员已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有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的“白条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凌云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肉类作为不可或缺的食品原料之一,在老百姓“菜篮子”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是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四个最严”,依法严厉打击肉类食品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4.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2023年4月20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1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样检验掌握的问题线索,发现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纯牛串”检出牛源性成分和鸭源性成分。经过对线索摸排,2023年4月11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前往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依法对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生产的预包装肉制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泡椒牛肉”“纯羊肉(半成品)”“肥牛串”“纯羊”等预包装肉制品均检出了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和鸭源性成分,涉嫌在肉制品中掺杂掺假。经查,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利润,当事人在生产、制造 “肥牛串”“纯羊串”“泡椒牛肉”等三款产品过程中掺入鸭胸肉,以次充好充当羊肉、牛肉进行销售。生产的涉案产品主要销售给广西区内各市的批发冻品商户,累计销售金额4149000元。当事人在生产的肉制品中掺杂使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一直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掺假掺杂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掺假掺杂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为防止证据灭失,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及时启用“行刑衔接”机制,共同探讨案件内容,提升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河池市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案
 
  2023年9月,河池市天峨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查获吴某等6人生产、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抓捕犯罪嫌疑人6名,扣押假冒“牛栏山”白酒6000瓶,累计涉案金额达3000万余元。
 
  2022年9月22日,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天峨县韦家批发超市等3家门店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白酒涉嫌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天峨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该系列案涉及面广、涉嫌违法金额大,涉嫌犯罪,于2022年9月26日和2022年11月8日分别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经县公安局长时间摸排,2023年9月11—12日,天峨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天峨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前往湖北随州市、河北保定市、广西南宁、梧州、百色市等地开展收网行动,成功将吴某等6名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经查,吴某伙同家人在河北保定市生产假冒“牛栏山”白酒,并通过物流方式向全国各地售卖,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2021年1月以来,销售的假冒白酒累计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吴某等人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天峨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处理。
 
  白酒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假冒伪劣白酒质量没有保障,甚至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坚决斩断假冒白酒灰色交易产业链,依法严厉打击酒类食品违法行为。
 
  6.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团伙经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蜜丸案
 
  2023年10月25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黄某经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蜜丸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0月13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问题线索,消费者在某网络平台网店“某夜保健店”销售的纯手工制作的保健蜜丸服用后身体不适、效果不佳,上述食品从梧州市区发货,初步判定销售点在梧州。接报后,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侦查人员立即组成专案组,经过10余天的摸排调查,查清了以黄某为首的家族式依托某平台网店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违法犯罪团伙。2023年10月25日至26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展开收网行动,共捣毁了3个涉案产品仓库,查获了“某夜保健店”“某香保健”“某妹保健店”等10家涉案平台网店经营的壮阳保健食品及风湿骨痛丸、壮腰补肾丸等自制药丸共1068颗,不知名手搓药丸约1万粒,易德胶囊60余粒,其他8种预包装保健食品100余盒,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涉案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均检出西地那非、吡罗昔康、双氯芬酸钠、醋酸地塞米松等药品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涉案产品含有的西药均有着较为严格的使用剂量和范围规定,民众在不知情状态或过度食用后均很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对人体造成危害。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此类案件,从接到线索到收网,时间不足半个月,及时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7.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涉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10月11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王某涉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0月11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合浦县廉州镇某处一层半的平房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及其妻子廖某正在屋内对当天收购回来的猪皮进行加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明桶装物品(桶身标签上能看到“禁止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字样)加工猪皮,已加工制成的猪皮干共5袋(称重73kg),正在晾晒的湿猪皮一批(称重68.1㎏),该批猪皮涉案金额共计47368元。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猪皮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抽样检验。经检验,抽样送检的干、湿猪皮样品均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又称雕白粉)。当事人利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块)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吊白块是一种强致癌物质,对人体的肺、肝脏和肾脏损害极大。分解产生的有毒气体可致人头痛、乏力、食欲差,甚至可导致鼻咽癌等疾病。本案的查处是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发挥行刑衔接协作机制作用的结果,大大提升了大案要案“震慑力”。
 
  8.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麦某某等16人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8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杨某、麦某某等16人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进入诉讼阶段。
 
  2023年7月,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掌握的线索,联合贵港市港南区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对贵港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对当事人杨某、麦某某等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从贵港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横州市云表镇某有限公司购进病死猪,经屠宰后添加硼砂处理再对外销售给企业、餐饮店、农贸市场猪肉摊位。案件办理过程中,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配合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查获了杨某、麦某某等16人使用的冻库2处,查扣病死猪肉及其制品7.2吨,涉案食品货值金额600余万元,并对涉案猪肉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检出硼砂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此案中,多部门联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守护群众舌尖安全为目标,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了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9.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源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8月30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张某源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张某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8月25日至26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柳州济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源)的住所、仓库、住房、物流提货处等多处场所进行查处,查获大量牡蛎木瓜片成品和牡蛎、木瓜、白色粉末等食品原料、半成品以及相关说明书、包装袋等物品,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物品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牡蛎木瓜片半成品、成品检出含有“双氯芬酸钠、地塞米松醋酸酯、吲哚美辛、吡罗昔康”成分。经查,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2021年3月开始将掺有双氯芬酸钠、地塞米松醋酸酯、吲哚美辛、吡罗昔康等药物成分的粉末与牡蛎、木瓜、茯苓、桑葚等磨碎后组成的原材料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加工制成牡蛎木瓜片半成品、成品后,张某源再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广东的经销商进行非法销售。执法人员查获了当事人用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静音空压机、搅拌机械设备,自动包装机、打码机、电子秤各1台,以及各种牡蛎木瓜片成品15190盒、半成品片剂约150㎏,双氯芬酸钠肠溶片100瓶,原料40㎏,该案涉案金额约3000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9月7日,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张某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当事人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解热镇痛类、激素类药物。如今不少中老年人往往伴随有多种基础疾病,在不知情下长期过量非法添加有上述药品的食品,可能会出现胃肠道反应、神经系统症状、电解质紊乱、心律失常、肝功异常等不良反应,还可能与治疗基础疾病服用的药物产生拮抗或协同作用,潜在危害大。



日期:2023-12-26
 
地区: 广西
行业: 添加剂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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