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8类食品159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574批次、不合格21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长兴县雉城镇华兴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长兴梅林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长兴县雉城镇华兴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长兴县水口顾渚山泉水厂生产的茶源一号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桐乡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湖州新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超细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桐乡雨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宁波市超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年糕,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长兴老邓酒业商行销售的五粮酒(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安吉苏晴小吃店销售的南瓜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杭州旭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桐庐县桐君街道黄慧娜豆制品销售摊销售的豆干,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临海市允调豆面厂生产的豆面,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七)兰溪市兰庭食品厂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兰溪市陈玉鸿糕点小作坊生产的酥饼,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镇海蛟川分公司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镇海蛟川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安吉递铺姚红超市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湖州小胡海产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嘉善王恒民蔬菜店在美团(网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平湖市雅庭生鲜超市在美团(网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温州菜蔬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龙锦分店销售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衢州市龙游东方广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衢州市柯城朝珍酒厂生产的莊元红黄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衢州市柯城朝珍酒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龙游志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莲子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五、生物毒素超标
余姚市蔡红丽食品店销售的生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1213.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31213.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