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约谈单位”)为防范和控制食品生产活动中潜在食品安全隐患,解决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与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查明原因,排除隐患,解决问题,消除影响。
第三条 企业存在下列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问题情形之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开展约谈:
(一)未建立健全或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
(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四)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确认属实;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约谈方式包括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多家企业存在第三条所列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可以组织集体约谈。
第五条 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第六条 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职能处(科、股)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分管负责人视情参加。
被约谈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其他相关人员视情参加。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组织约谈时,可视情要求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参加约谈。
第七条 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二)通报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解决问题;
(五)了解企业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八条 约谈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经约谈单位负责人决定后,由相关职能处(科、股)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约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企业,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等;
(三)被约谈企业应根据约谈事由提前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四)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单位应当采纳;
(五)约谈时,约谈单位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在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
第九条 被约谈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确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单位。
第十条 被约谈企业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约谈要求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约谈单位应当将约谈纪要、企业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相关资料存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约谈单位在约谈过程中不得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
第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以外的食品生产者开展约谈参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29日制定发布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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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