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食品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一批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昌府区侯营镇某综合百货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昌府区侯营镇某综合百货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9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昌府区侯营镇某综合百货部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食品,其外包装记载:“生产日期:2021年1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安全性难以保障,销售出去有损害不特定人身体健康的重大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酒水批发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酒水批发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酒水批发经营店销售假(仿)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酒水批发经营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示有某品牌字样的散装白酒及标签标示有某品牌字样的白皮桶。经品牌方公司鉴定人员鉴定,上述散装白酒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副食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误导、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市场打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力震慑违法分子,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三: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阿县某烟酒副食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9月,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阿县某烟酒副食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0日,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东阿县某烟酒副食门市销售的白酒为三无食品且标签标示违法的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上述食品,当场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从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查处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蔬菜经销批发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10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蔬菜经销批发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蔬菜经销批发中心销售的蔬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部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满足食品需求供应的同时,更应该从严解决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案例五: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谷县某蔬菜批发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7月,阳谷县市场监管局对阳谷县某蔬菜批发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辣椒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聊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查阳谷县某蔬菜批发店经营的蔬菜,经检验,该批次蔬菜毒死蜱、克百威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其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辣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农药残留严重威胁食品安全,蔬菜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抽检频次,严厉打击食品中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