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23年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也就是说,农贸市场及商超内等使用的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自今日起,不得使用。
此外,《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原文详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