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 原内容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第七条 食品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鼓励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培训考核,企业可以自行培训考核,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培训考核。每年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培训不得少于40个学时。 | 建议删除“每年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培训不得少于40个学时。” | 已采纳。 |
2 |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向企业公布考核结果。对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 建议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添加“制订相应培训考核大纲,向社会公布相应考核题库”。 | 未采纳。 |
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