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30043417A号公告,预告修订“饲料详细品目”,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依饲料管理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台湾地区的饲料详细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1987年2月19日公告饲料详细品目,并于1990年10月19日公告修正。因2014年9月间发生业者疑似以废食用油精炼制作动物油脂的案例,为将植物油脂与动物油脂纳入管理,应将其公告为饲料详细品目,故拟具该修正草案。
饲料详细品目修正草案对照表 修 正 规 定 | 现 行 规 定 | 说 明 |
一、 植物性饲料: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饼)、棉子粕(饼)、脱脂米糠、输入饲料用米糠、麸皮、玉米粉、植物油脂。 二、 动物性饲料:鱼粉、鱼溶浆(粉)、混合鱼溶粉、饲料用全脂乳粉、饲料用脱脂乳粉、饲料用乳清粉、肉骨粉、羽毛粉、动物油脂。 三、 补助饲料:供乳牛、肉牛、羊、猪、兔、鸡、火鸡、鸭、鹅、鱼(观赏用鱼除外)、虾、蟹、蛙及贝类食用之饲料用矿物质、饲料用维生素、饲料用氨基酸及综合性饲料用补助饲料。 四、 配合饲料:供乳牛、肉牛、羊、猪、兔、鸡、火鸡、鸭、鹅、鱼(观赏用鱼除外)、虾、蟹、蛙及贝类食用之配合食料及浓缩饲料。 | (一) 植物性饲料: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饼)、棉子粕(饼)、脱脂米糠、输入饲料用米糠、麸皮、玉米粉。 (二) 动物性饲料:鱼粉、鱼溶浆(粉)、混合鱼溶粉、饲料用全脂乳粉、饲料用脱脂乳粉、饲料用乳清粉、肉骨粉、羽毛粉。 (三) 补助饲料:供乳牛、肉牛、羊、猪、兔、鸡、火鸡、鸭、鹅、鱼(观赏用鱼除外)、虾、蟹、蛙及贝类食用之饲料用矿物质、饲料用维生素、饲料用氨基酸及综合性饲料用补助饲料。 (四) 配合饲料:供乳牛、肉牛、羊、猪、兔、鸡、火鸡、鸭、鹅、鱼(观赏用鱼除外)、虾、蟹、蛙及贝类食用之配合食料及浓缩饲料。 | 一、 将原有序号修正为点次。 二、 为将植物油脂纳入管理,故于修正规定第一点增列植物油脂。 三、 为将动物油脂纳入管理,故于修正规定第二点增列动物油脂。 |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0.13
日期: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