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构
在欧盟,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的监管受到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和各成员国主管部门联合负责,其各自的职责分别体现在:
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评估和审查新的饲料添加剂申请,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协助制定饲料添加剂的技术规范,以确保其使用符合安全性和标签规定;除此之外,EFSA负责监测和评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和建议;在新饲料添加剂领域提供科学咨询和专业意见,为决策制定者提供相关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建议。
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与饲料添加剂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包括制定饲料添加剂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最大容许水平、使用限制、标签规定等;负责审批和授权新的饲料添加剂;负责修订和更新饲料添加剂相关的法规和指令,以适应新的科学知识、技术进展和监管需求;通过监管和合规机制参与对市场的管理来确保饲料添加剂的正确使用和合规。
而欧盟各成员国会在各成员国范围内对饲料添加剂进行评估,并确保其符合欧盟相关法规和标准;监管和执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监测和追踪各自国家的饲料添加剂;向欧盟委员会和相关机构报告有关饲料添加剂的信息和数据。
综上,可以看出欧洲食品安全局主要担负科学评估和建议的角色,而实际的法规制定和执法工作由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负责。
饲料添加剂功能
在欧盟,(EC) No 1831/2003规定饲料添加剂应具有以下特性:
(a) 有利于改善饲料的特性,如颜色、气味;
(b) 有利于改善动物产品的特性;
(c) 有利于改善观赏鱼和鸟类的颜色;
(d) 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
(e) 有利于改善动物生产的环境影响;
(f) 有利于改善动物的生产性能、精神状态或福利,特别是通过影响胃肠道菌群或提高饲料的可消化性,或;
(g) 具有抗球虫病或抗组织滴虫病的效果。另外,除抗球虫药或组织滴虫抑制药外,抗生素不得被批准作为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分类
欧盟将饲料添加剂分为以下5类:
(1)工艺性添加剂:出于技术目的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如防腐剂、抗氧化剂、乳化剂、稳定剂等);
(2) 感官性添加剂:添加到饲料中可改善或改变饲料感官特性或动物食品视觉特性的物质(如调味剂、着色剂等);
(3)营养性添加剂:添加到饲料中提供营养物质的物质(如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
(4)畜牧技术性添加剂:用于对健康状况良好的动物的表现产生有利影响,或用于对环境产生有利影响的添加剂(如消化率促进剂、肠道菌群稳定剂);
(5)球虫抑制剂和组织滴虫抑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球虫病和组织滴虫病的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标签
在欧盟,饲料添加剂标签应涵盖以下内容:
(a) 批准时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包括批准里提到的官能团名称;
(b) 负责人的名称或营业名称和地址或营业地点;
(c) 净重,如为液体添加剂和预混料,则为净体积或净重;
(d) 企业注册号;
(e) 使用说明和有关使用的任何安全建议,包括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料拟用于的动物物种和类别;
(f) 识别号码;
(g) 批号和生产日期;
(h) 其他特定适用情况。
除以上信息外,某些饲料添加剂还应包含特定标签内容:
(1)畜牧技术性添加剂、抗球虫抑制剂和组织滴虫抑制剂:
—保质期满日或自生产之日起的储存期;
—使用说明;
—浓度。
(2)酶类饲料添加剂:
—保质期满日或自生产之日起的储存期;
—使用说明;
—浓度;
—根据其酶活性或组分的特定名称(符合给定的授权);
—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识别号;
—代替浓度:活性单位(每克活性单位或每毫升活性单位)。
(3)微生物类饲料添加剂:
—保质期满日或自生产之日起的储存期;
—使用说明;
—菌株识别号;
—菌落形成单位。
(4)营养性添加剂:
—活性物质水平;
—到期日或自生产之日起的储存期。
(5)除调味料外的技术和感官性添加剂:
—活性物质水平。
(6)调味化合物:
—预混料中的掺入率。
(7)含有青贮添加剂的预混料:
—必须在标签上的“预混料”后面清楚地加上“青贮添加剂”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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