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落实《办法》的规定,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查。如存在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一律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法》施行后,消费者若发现有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告知。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日期:202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