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入践行“有感服务、无感监管”理念,根据全省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总体要求,在杭州市及上城区试点完成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的基础上,省局已完成对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相关功能的升级改造,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力争至2023年底全省60%以上县(市、区)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互联网+核查”,2024年底全省80%以上县(市、区)推广应用“互联网+核查”,2025年底实现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新办、变更、延续的许可核查。
(二)承诺整改事项的证后核查。
二、实施时间
2023年11月15日起。
三、总体要求
实现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互联网+核查”全覆盖,打造申报信息一次采集、核查任务自动派发、场地核查表自动生成等“零见面”办理模式,以现场照片或视频核查方式代替传统现场踏勘检查(视同现场核查),实现“即申即核”,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打造食品经营领域“有感服务、无感监管”标志性成果。
四、主要内容
申请人申请事项适用“互联网+核查”(以下简称“视频核查”)的,按照点位清单和拍摄指引上传现场图片和视频,审批部门通过审查上传的现场图片和视频实施核查并做出许可决定。同时,打通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与“浙食安”应用,通过“浙食安”完成“最多核一次”承诺整改事项图像信息上传,并自动流转至许可系统进行事项整改。办事流程详见附件1。
(一)“互联网+核查”申请。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申请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时,系统会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图像采集点位要求,自动匹配视频核查“点位清单”(附件2),申请人按照拍摄指引上传现场图片和视频(附件3),完成自我申明(附件4)。
(二)深化许可“零见面”审批。视频核查任务由系统自动识别属地乡镇(街道)并派发至所在核查部门,核查人员应当在线及时完成对现场图片和视频的“互联网+核查”。审批部门应当对照核查标准,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视频核查等情况,分类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三)推行证后视频整改闭环。对“最多核一次”承诺整改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提前告知证后检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承诺期限内以视频和图片形式通过“浙里办”—“浙食安”—整改反馈,整改信息同步推送至食品经营许可系统进行整改事项核查,实现闭环管理。
(四)探索勘查全过程视频连线。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借鉴杭州模式,利用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打通数据端口,开发数字化应用平台,通过远程视频设备,实现审核人员与申请人现场视频连线,为办事群众提供远程视频互动不见面服务模式,实时连线勘查,全程留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互联网+核查”是食品经营许可数字化改革的积极探索,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流程实施,强化改革配套保障,电脑等信息化装备要及时配置到位。
(二)注重协同配合。各地要加强条线协同配合、审管衔接,做好事前与事中事后的协同。审批条线要熟知业务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和办事服务体验;核查人员要提高视频核查质量和时效,提高视频核查应用率;监管条线要强化证后监管,确保监管与审批无缝衔接,依法查处通过提供虚假图片和视频,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各地要积极探索完善“互联网+核查”工作机制,规范日常管理,形成主体登记、许可审批、日常监管环节的全过程闭环,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三)强化服务指导。各地要加强视频核查的事前指导、帮办导办等服务,做到事前指导“一口清”,申请“一次过”,流程“一网通”,提升服务能力水平。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全方位开展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持续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参与度,提升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落实督查考核。各地要常态化跟踪工作动态,及时掌握改革进度,构建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审批工作体系,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强化绩效评价和数据监测,不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改革成效。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申请流程
2.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图像采集点位
3.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图像采集拍摄指引
4.申请“互联网+核查”事项自我申明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流程
附件2
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图像采集点位
销售功能区 /点位清单 | 视频 | 功能区图片1 | 功能区图片2 | 标签标识图片 |
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区 | 外部店面招牌,以及内部食品销售区全景 | 普通预包装食品展示陈列柜(货架) | / |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用语) |
特殊食品销售区 | 特殊食品销售专柜 | / | 保健食品消费提示 | |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区 | 冷藏冷冻设施 | 冷藏冷冻实时温度显示装置 | / | |
散装食品销售区 | 散装食品销售展示陈列柜(窗口) | 散装食品存取用具器具、防护设备设施(防蝇防尘罩) | 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样张 | |
食用农产品销售区 | 畜禽产品、水产品暂存及处理设施 | 其他食用农产品暂存及处理设施 | 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样张 | |
熟食销售区 | 熟食销售展示陈列柜(窗口) | 熟食存取用具器具、防护设施设备(防蝇防尘罩) | 熟食销售标签样张 | |
简单制售(复热)区 | 制售(复热)场所设施设备(售卖柜) | / | 简单制售食品标签样张 | |
食品储存区、仓库(含外设仓库、冷库) | 仓库(冷库)门面及环境 | 库房货架、托盘及防鼠防虫等设施 | / |
注:1.除外部店面招牌,以及内部食品销售区全景外,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上传“点位清单”中相应功能区的图片,没有相关功能区的可合理缺项。2.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类经营者,参照上述要求,根据主体实际情况确定采集点位,不涉及的可合理缺项。3.承诺整改事项按照审核发现问题确定相应采集点位,不限于上述点位清单。
附件3
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图像采集拍摄指引
一、视频采集
采集点位为外部店面招牌,以及内部食品销售区全景。具体是从店面正门外开始拍摄,先拍摄店面招牌、正门及门牌号;然后进入内部食品销售区拍摄,拍摄顺序为先拍主要销售区域天花板,再拍摄展示陈列柜(可以简单扫视全店,不需要拍摄所有功能区),最后拍摄主要销售区域地面;末尾拍摄所有店堂内食品宣传广告。上述三部分连续拍摄,制作一个视频,并在文件名中注明经营者名称。
二、图片采集点位
(一)功能区图片1。主要拍摄各类销售功能区的食品展示陈列柜(货架)、设施设备等。每类销售功能区拍摄一张图片即可,并按照上述附件2“功能区图片1”所列“点位清单”,在每张图片上明确标注拍摄点位,不涉及相关食品销售的可以合理缺项。独立的外设仓库(含冷库)采集图片重点拍摄门面及其环境。
(二)功能区图片2
主要拍摄各类销售功能区设施设备相关的配套装置、器具用具等,各类配套装置、器具用具拍摄一张图片即可,并按照上述附件2“功能区图片2”所列“点位清单”,在每张图片上明确标注拍摄点位,不涉及相关食品销售的可以合理缺项。其中,冷藏冷冻温度显示装置应当能够清晰识读温度数值,库房货架、托盘应当能够判断是否与地面、墙壁有适宜间隙。
(三)标签标识图片
主要拍摄各类销售功能区必备的警示用语、销售标签标识等,每类警示用语、销售标签标识拍摄一张图片即可,并按照上述附件2“标签标识图片”所列“点位清单”,在每张图片上明确标注拍摄点位,不涉及相关食品销售的可以合理缺项。其中,散装食品,以及熟食、简单制售食品的销售标签具体信息应当包含《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要求的内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标签具体信息应当包含《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内容。
注: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三、承诺整改事项采集
承诺整改事项图像采集点位为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具体点位不限于上述附件2“点位清单”,涉及设备设施、记录台账、制度文件等内容的,均以拍照形式上传。上传图片应当能够清晰识别、证明发现问题已经完成整改,实现闭环。
附件4
申请“互联网+核查”事项自我申明
(模板)
我单位已经知晓“互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对递交的图片、影像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报送各类食品销售功能区设置,以及“点位清单”中所涉点位的视频和图片材料。设置外设仓库的,如实报送外设仓库信息,以及相应点位的图片;涉及冷藏冷冻的,严格按照冷藏冷冻相关储存条件和要求,做好温度控制,并报送相应点位的图片。对承诺整改的事项,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并及时通过“浙食安”上传整改信息。同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后果已经知晓,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日期: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