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目前在农贸市场及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消费者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落实《办法》的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请立即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使用接近自然光线的照明设施,使生鲜食用农产品呈现出自然颜色。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2023年11月13日
日期: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