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纪委监委有关工作要求,2023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结合省委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指导各地持续推进网络餐饮外卖问题常态化治理工作,有效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守法经营,现分期曝光一系列线上、线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
01
福建全城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未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违法主体名称
福建全城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美团平台连江运营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9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美团平台入驻商家miss time 创意蛋糕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而发现福建全城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作为美团平台连江运营公司未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5月31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8月2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02
厦门市海沧区张某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张某某小吃店
网店名称
大唐潮牛自助火锅店(海沧体育中心店)(美团平台)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2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餐馆用餐后出现腹泻、发烧等情况,经就医后认为是由食物问题引起。该局迅速组织执法力量,依法对当事人,即厦门市海沧区张某某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顾客取餐区冰柜内生熟混放,食材均未进行加盖,厨房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的油炸粉、大盘鸡调味料、麻婆豆腐调味料等现象,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当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6月21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03
诏安县静柔餐饮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违法主体名称
诏安县静柔餐饮店
网店名称
陈记澄海卤鹅肉饭(美团平台、饿了么平台)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8日,漳州市诏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常态化治理网络餐饮外卖问题工作中,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对诏安县静柔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安排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情形,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当日,诏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5月24日,诏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04
南安市金淘镇麦华趣餐厅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违法主体名称
南安市金淘镇麦华趣餐厅
网店名称
麦乐趣。炸鸡汉堡(金淘店)(美团平台、饿了么平台)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1日,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提供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的南安市金淘镇麦华趣餐厅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内冰箱中食品原料生熟未分开储存,腌制中的食品未加盖密封保存,拆封的食品未密封保存,厨余垃圾桶未盖盖子。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当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9月5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05
尤溪县诚诚饼店玉带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糕点类食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
尤溪县诚诚饼店玉带桥店
网店名称
一米阳光CAKE(尤溪店)(美团平台)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5日,三明市尤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尤溪县诚诚饼店玉带桥店经营的美团平台网店“一米阳光CAKE(尤溪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商家信息公示页面上只有营业执照展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展示。当事人告知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丢失,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到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糕点类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当日,尤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9月8日,尤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536.1元,并处以罚款30000元。
06
莆田市城厢区蟹鲜生餐饮店销售“三无”食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
莆田市城厢区蟹鲜生餐饮店
网店名称
蟹鲜生小海鲜(美团平台)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提供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的莆田市城厢区蟹鲜生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里发现泰式无皮虾、韩辣蟹块、泰辣蟹块等无生产日期食品。当事人销售“三无”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当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1月1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泰式无皮虾、韩辣蟹块、泰辣蟹块,并处以罚款7605.5元。
07
延平区梦幻雪奶茶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
延平区梦幻雪奶茶店
网店名称
梦幻雪(延平店)(饿了么平台)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8日,在常态化治理网络餐饮外卖问题工作中,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延平区梦幻雪奶茶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的梦幻雪品牌红西柚果汁饮料浓浆3罐、梦幻雪品牌红葡萄果汁饮料浓浆1罐、梦幻雪品牌红糖姜茶饮料浓浆3罐,且与保质期内的其他食品混合摆放。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当日,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16日,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三十二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梦幻雪品牌红西柚果汁饮料浓浆3罐、梦幻雪品牌红葡萄果汁饮料浓浆1罐、梦幻雪品牌红糖姜茶饮料浓浆3罐,并处以罚款2037元。
08
连城兴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违法主体名称
连城兴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属地外卖平台)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在深化省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中,发现连城兴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连城丰禾外卖平台时,存在未履行主体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平台经营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存在通过数据后台对平台上入驻商家的月售量进行随机增加,即对商家所提供服务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行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现象,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2022年7月21日,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3月8日,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等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信息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等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0元。
09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彭阿古餐饮店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彭阿古餐饮店
网店名称
阿古牛肉(福鼎小吃老字号)(美团平台、饿了么平台)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5日,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彭阿古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冰箱内有3.96千克“生腌虾”,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饿了么平台均注册网店阿古牛肉(福鼎小吃老字号),并经营“生腌虾”等生食类食品,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含有“生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5月4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19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6108.8元;3没收违法所得2891.2元。
10
平潭岭上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违法主体名称
平潭岭上餐饮店
网店名称
岭上海岛菜(美团平台)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3日,在常态化治理网络餐饮外卖问题工作中,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平潭岭上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后,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4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安排3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上岗工作,同时还存在使用非食品级包装袋储存食品,餐饮服务加工场所没有合理的布局,不能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等现象。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餐饮服务加工场所布局不合理等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27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5月2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稿源:网监处、餐饮处
日期: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