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酿酒小作坊生产的传统工艺白酒应当标注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标注这些信息后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白酒应当使用纯粮固态法酿造,禁止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禁止生产预包装酒类。”的规定,小作坊禁止生产预包装酒类,岂不是相互冲突?那么酿酒小作坊具体应该怎样标注自酿白酒的标签信息?
答复内容:
张**(先生/女士):
您好!您于2023年10月26日的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应有包装和标签。
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应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10月31日
日期: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