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409950号公告,订定“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内服液剂及糖浆剂广告应标示之警语规定”。公告事项如下:
一、含可待因(Codeine)的内服液剂及糖浆剂广告,应标示使用警语“本药品含可待因,长期使用易致成瘾”,广告警语刊登方式如下:
(一)平面、电视或其它影像广告者,应以版面十分之一连续独立面积刊载上述警语,且字体面积不得小于警语背景面积三分之二。
(二)属电视或其它影像广告者,应全程迭印警语。
(三)单纯为有声广告者,应以清晰声音发出上述警语,且其警语所占时间不得短于全程广告时间十分之一。
(四)警语所用颜色,应与广告底色形成明显对比。
二、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的内服液剂及糖浆剂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内容应传达“正确用法用量”的概念。
(二)广告内容如有饮用画面,应以附有刻度的计量器,清楚示范并显示正确用法用量。
(三)广告整体表现,不得有误导民众可以当作饮料大量使用(如整罐产品直接倒入杯中、一整箱等)及严重感冒可使用加强配方的动作、画面或言词等,广告并应同时符合药事法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范。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的内服液剂及糖浆剂广告应依本规定办理;2014年12月31日前经核准的广告,至迟应于展延时依本规定修正广告内容。
日期: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