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2331投诉举报电话接到市民的投诉举报,称在该市龙马潭区罗汉镇丘坪村有一豆芽生产经营户,使用药物促使豆芽生长。该局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犯罪侦查支队取得联系并密切配合,由当地派出所民警对当事人进行了先期侦察。
9月11日,根据先期侦查了解到的情况,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联合行动,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生产的豆芽进行了抽样,连夜派人将样品送往成都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从检验机构反馈的消息,已经确定其生产的豆芽中加入了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两种非法化学物质。该局稽查支队收集相关证据后于9月17日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此次行动,是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一次实战考验,同时也必将对今后的联合执法起到导向作用。
日期: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