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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2023-10-26 福建市场监管微信号572
核心提示: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效贯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节约理念,进一步带动全社会形成文明消费、节俭用餐的良好氛围,现将我省查处的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
 
  传统美德和优良作风。
 
  制止餐饮浪费
 
  不是我们“吃不起”
 
  而是“浪费不得”“浪费不起”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效贯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节约理念,进一步带动全社会形成文明消费、节俭用餐的良好氛围,现将我省查处的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台江区余某某餐饮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10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台江区余某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店内挂有“超大一盆,什么都有!”的红色横幅,每张餐桌上有“一盆十六斤超大盆水煮鱼”字样的宣传单,宣传提供超大脸盆水煮鱼,另外可通过加食物再加价,现场发现有顾客残留较多未吃完的水煮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场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回访时,发现其已按照要求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推出小锅水煮鱼和“连盆打包”的服务,劝导消费者理性点餐。
 
  02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宝岛咖啡(福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


  造成餐饮浪费案
 
  2023年4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宝岛咖啡(福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未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同时因过量点餐造成餐饮浪费,执法人员通过对经营者和服务员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当场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回访时,发现其已整改到位。
 
  03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汉堡王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福州长乐路分公司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3年4月3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汉堡王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福州长乐路分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场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分公司进行回访时,发现其已整改到位。
 
  04


  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连江县聚红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聚红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菜单也未提供菜量多少的点餐选择,且现场发现有顾客残留较多未吃完的食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19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6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回访时,发现其已按照要求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
 
  05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思明区四口星球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思明区四口星球小吃店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未在其经营场所及平台页面醒目位置张贴、上传反食品浪费标识,上架餐食未标注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构成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整改到位,平台页面上新的“寿司套餐”仍无准确点餐提示信息,模糊描述“前菜甜品”分量导致消费者难以按需适量下单,继续以“量大价优”营销方式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评价页面证实消费者普遍反映“分量大、吃不完”造成明显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4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四口星球小吃店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部门引导,当事人已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范围扩大至其在外卖平台开设的十家同类店铺。案件查办进一步促进经营者改进营销方式,令“光盘”行动深入人心。
 
  06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同安区十方添财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19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同安区十方添财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点餐系统中大部分菜品未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用餐的消费者,其表示经营者未主动说明菜品分量、建议食用人数等提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并安排人员对菜品分量、建议食用人数进行提示。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更改菜单增加克重及食用人数,并放置反食品浪费宣传桌牌,有效防止食品浪费行为。
 
  07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翔安区范某某小吃店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0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翔安区范某某小吃店经营场所餐桌上消费者用餐完毕后的剩余饭菜较多,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米饭盛放区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经询问,经营者表示经营过程中未对消费者米饭的盛取进行限制,也未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相关的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米饭盛取处及餐位均设置有防止食品浪费的宣传标语,且安排有专人对消费者进行提醒,有效防止了食品浪费行为。
 
  08


  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龙海区榜山镇鑫苑餐饮店未主动对


  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 年3月23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龙海区榜山镇鑫苑餐饮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3月31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在用餐时段对该餐饮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标语,并在餐桌上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提示,在点餐时工作人员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避免浪费,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09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南安市溪美鲜尝米粉店诱导消费者


  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24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溪美鲜尝米粉店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该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在该店经营场所内的6号桌发现消费者食用完毕后剩余的食品比较多,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核实,当事人因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已于2023年3月15日被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改正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终结前及时进行了整改,一是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语;二是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教育,切实做到节约粮食,引导消费者理性点餐。
 
  10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丰泽区小八冬青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9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泽区小八冬青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未见有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通过微信扫码进入该店点餐系统,大部分菜品未见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店片区经理,其表示未在门店设置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提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已采取措施整改到位,有效防止食品浪费行为。
 
  END
 
  稿源:执法稽查局



日期:2023-10-26
 
地区: 福建
标签: 服务 食品 餐饮
行业: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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