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茶叶、月饼等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倡导绿色节俭,避免资源浪费和污染环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茶叶、月饼等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依法纠正、查处过度包装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这也是省局今年以来公布的第七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
中心销售过度包装食品案
2023年7月12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中心进行检查,并经委托检测,发现销售柜台上3个规格型号的茶叶包装空隙率均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前完成“立即停止销售已被执法查明的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标准要求的茶叶;对在售的食品和化妆品进行自查,不符合的立即停止销售;严把进货查验关”等三项内容的改正。8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过度包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当事人经营待售的其他类别食品进行抽样。经检测, “鹏鹞牌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包装空隙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980元。
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13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及经销商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丰县市场监管局纠正丰县某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
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9月21日,丰县市场监管局对丰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铁观音茶叶,经测算空隙率达71%,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将该批茶叶进行下架处理。
案例三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纠正
某日用品商行未遵守限制
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9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日用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售卖碧螺春茶叶,经测算包装空隙率为53.5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上述茶叶,并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
案例四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纠正
某健康管理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
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9月15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健康管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售的一款盒装金骏眉茶叶经测算,包装空隙率为36.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15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下架该批茶叶。
案例五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纠正
某酒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9月25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酒店月饼销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两款月饼礼盒存在月饼与刀叉混放情形,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的要求。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5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跟进了解,当事人已下架该批月饼。
案例六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超
销售过度包装食品案
2023年6月19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白茶经测算包装空隙率达50.4%,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东台市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下架上述商品。2023年9月12日,根据中秋节市场专项检查通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环球坚果”、“沂蒙印象桂圆干”、“盛世坚果”三款产品的包装空隙率经现场测算分别为58.01%、55.41%和75.12%,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
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射阳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某公司
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9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销售的月饼、茶叶、蜂蜜等食品包装空隙率进行检查,经现场测算,发现某品牌月饼礼盒包装空隙率为32.3%;某品牌土蜂蜜包装空隙率为40.12%,以上二种食品的包装空隙率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和土蜂蜜。经跟踪核查,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商品。
案例八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7月4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对扬州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因生产经营的碧螺春茶叶包装空隙率不合格,被广陵区局责令改正并通过复查。但当事人于今年4至6月间又在上海市、区两级和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3次监督抽查中,被发现生产经营的碧螺春、金骏眉两款茶叶包装空隙率超标。现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碧螺春11盒、金骏眉4盒,涉案货值金额4796元,违法所得1269.46元。
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9.4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3月3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5月16日,海陵区局再次对该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净含量为210克和250克“某坡”牌龙井茶涉嫌存在过度包装。经委托检验,以上两种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经查,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440元,因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28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