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C)No 1333/2008附件II根据该条例附件I进行修订。主要修订了有关食品分类的定义,修订了肉制品和奶酪等产品中有关亚硝酸盐和硝酸盐使用限量标准和适用范围;
(2)(EU)No 231/2012附件根据该条例附件II修订。主要修订了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有关规格要求;
(3)不符合附件I规定的食品,如在其各自适用日期前已合法投放市场,可继续销售,直至其最短保质期或"使用期限"。在2023年10月29日之前已合法投放市场的亚硝酸钾(E249)和/或亚硝酸钠(E250)和/或硝酸钠(E251)和/或硝酸钾(E252),如不符合附件II中规定的自2023年10月29日起适用的铅、汞和砷的最大限量,可根据(EC)No 1333/2008号法规附件II和III添加到食品中,直至2024年4月29日。含有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钾(E249)和/或亚硝酸钠(E250)和/或硝酸钠(E251)和/或硝酸钾(E252)的食品,如在2023年10月29日前已合法投放市场,且不符合自2023年10月29日起适用的附件II中规定的铅、汞和砷的最大限量,可继续投放市场至2024年4月29日,并可继续销售至其最短保质期或“使用期限”;
(4)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该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302108
欧盟食品快速预警系统知多少
日期: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