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GB 31608-2023)等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发布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3年第6号公告,发布8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
主要包括:《茶叶》等3项食品产品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5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等6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化学分析方法验证通则》等46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和1项修改单、《微生物检验方法验证通则》等3项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动物性水产品及其制品中颚口线虫的检验》等6项寄生虫检验方法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等16项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和2项修改单。
本次公布的《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及其生产卫生规范等标准为首次制定,有助于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适应行业内新出现的产品类型,《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内容,细化了生产过程特殊技术管理要求。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和管理需要,新制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标准,修订食品接触用塑料、金属、橡胶、复合材料及制品等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原则、迁移要求、允许使用的基础原料等内容,更好地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解决行业实际问题。
相关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GB 31608-2023)等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的公告(2023年 第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8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3年第10号国家标准公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该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适度合理包装、规范市场监管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支撑。
该标准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该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并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实施后,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标准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 等2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 强制性国家标准“十问”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销售标签被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案件定性问题的复函
9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销售标签被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案件定性问题的复函。
复函称,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关于销售产品编码信息被涂抹刮擦预包装食品案件定性的请示》(吉市监执法函字〔2023〕3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2规定,食品标签的定义为: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被部分或者全部涂抹刮擦,导致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辨认和识读。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被部分或者全部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销售标签被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案件定性问题的复函
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公告的意见
9月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公告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氨基酸类物质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使用,促进我国食品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规定,拟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
附录表格汇总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等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中可以使用的单体氨基酸,规定了氨基酸品种、化合物来源、化学名称、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比旋光度、pH、纯度、干燥减量、灼烧残渣、铅、砷的要求。表格中单体氨基酸的质量规格要求按照已发布的相关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进行确定。其中“分子量”统一为“相对分子质量”,“比旋光度[α]D,20℃”统一为“比旋光度α(20℃,D)”,“水分”统一为“干燥减重”,“灰分”统一为“灼烧残渣”。另外,根据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提供的国内氨基酸产品的实际生产和检测情况,管理规定中补充了氨基酸的生产原料与生产工艺以及各理化指标的检验方法,包括比旋光度、pH、纯度、干燥减重、灼烧残渣、铅、砷的检验方法。
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 20 余种氨基酸类物质,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时,其使用应符合GB2760 的规定,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相应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执行,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本公告执行。关于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的衔接问题,今后在GB 14880 的修订过程中将统一纳入氨基酸的使用规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
相关报道: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公开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公告的意见
5、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标准修订的建议
9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标准修订的建议。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标准的修订工作。为了增强标准修订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促进食品添加剂行业高质量发展,现面向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等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征集关于该标准修订的建议等内容。
请于2023年10月9日前将相关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wanghuali@cfsa.net.cn),并在邮件主题中写明“GB29924修订建议反馈”字样。
相关报道: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公开征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标准修订的建议
6、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2023年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市场监管业务的支撑保障作用,市场监管总局9月5日发出通知,组织开展2023年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工作,重点聚焦信用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及竞争合规管理、食品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等领域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本次标准项目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
申报项目需紧密围绕市场监管工作职责,立项范围应符合11个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其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食品相关监管标准。
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能够发挥支撑市场监管业务开展的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符合国情,具有可行性,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交叉、重复,优先安排市场监管行业发展亟需的标准。
(二)申报项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研究基础,主要内容科学,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申报项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目的和意义、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内容。应强化标准通用性,提升单项标准覆盖面,鼓励交叉领域开展技术融合标准制修订。
(三)申报项目应当一并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市场监管领域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五)同一个申报单位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项。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7、三部门发文制止婚宴餐饮浪费
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婚宴餐饮浪费工作的通知》,通过强化部门联动,引导协会发力,构建从新人结婚登记提醒、合理设计婚宴菜品到创新供餐服务形式、探索餐后捐赠的制度机制。
《通知》指出,婚宴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内容纳入婚宴服务协议,引导消费者践行“光盘行动”;优化婚宴菜单,合理搭配菜品数量和分量;鼓励婚宴服务经营者提供多种供餐形式,提升服务水平,主动引导消费者餐后打包。
《通知》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和文明办要加强制度供给,强化对婚宴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指导,做好新人结婚登记时的提示提醒,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促进制止餐饮浪费成为全社会的行动自觉。
《通知》明确,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婚宴服务经营者实行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既保证食品安全,又减少食材不必要的损耗;引导婚宴服务经营者使用统一样式的公共餐具并提高公共餐具使用率。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婚宴餐饮浪费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共同推进制止婚宴餐饮浪费工作
8、《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企业标准的制定、企业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化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企业标准定义、企业标准化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标准化促进发展中的任务等;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为企业标准的制定部分,主要规定了依标生产、企业标准制定的原则、制定程序、知识产权、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试验方法和编号规则等;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为自我声明公开部分,主要提出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时间、公开渠道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为促进与服务部分,主要提出了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和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为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对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处置措施等;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为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例外情形和生效时间。
相关报道: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负责同志就《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第82号令,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细化落实国务院出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服务企业发展,优化便利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细化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企业名称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明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原则。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范要求,明晰规范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相关要求,更好服务和引导企业名称申报。强化信息化支撑服务,规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
二是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规定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为严格预防和制止假冒国企央企等违法行为,《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三是强化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规定使用名称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细化完善登记机关纠正企业名称的程序。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申报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区分主观过错、情节和后果,设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四是健全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增设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专章,细化企业名称争议具体规则和程序规范,完善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救济措施。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明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企业名称争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裁决程序。
相关报道:《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10、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对氧乐果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管理措施的意见
9月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对氧乐果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管理措施意见的函。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农业农村部拟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管理措施。
自2023年12月1日起,发证机关撤销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制剂产品的登记,禁止生产,已经合法生产的可以在质量保证期内销售和使用,自2025年12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仅保留原药生产企业的原药生产出口,实施封闭运行监管。
现对以上禁用管理措施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9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相关报道: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氧乐果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管理措施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