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问题关乎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进口粮食企业可通过本文了解进境粮食的有关要求和详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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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粮食的种类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规定,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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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口的粮食种类及
来源国家或者地区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分署和司局子站)动植物检疫司→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准予进口农产品名单:准予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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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生产、加工、存放
企业名单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分署和司局子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粮食)栏目→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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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监管场地入境。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栏目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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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粮食指定存放
加工企业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各直属海关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青岛海关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名单,登录青岛海关网站(http://qingdao.customs.gov.cn)→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动植物检疫企业名单查阅。
申请
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向粮食加工、存放地的主管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账号
考核通过的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在正式开展业务前需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在“粮食系统”中申请账号,填报经海关核准的加工存放粮食种类、口岸到企业运输距离和方式、加工能力、仓储能力等信息,由主管隶属海关企管部门和直属海关动植检部门通过“粮食系统”进行审核。
变更
企业法人代表、加工工艺和能力、运输路线与方式、仓储条件和容量、下脚料无害化处理方案、进境粮食种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先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重新申请账号),之后在“粮食系统”中维护变更信息,主管隶属海关企管部门、直属海关动植检部门应及时审核。
企业发生改建、扩建涉及进境粮食加工存放区域的,或者其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迁址或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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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初审联系单
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须先向所在地隶属海关办理《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用户后进入“粮食系统”完善信息,后台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粮食系统在线提交初审联系单申请,提交主管隶属海关在线审核,除特殊情况外,各隶属海关不再出具纸质初审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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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检疫许可证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进境粮食贸易合同前,进口商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申请企业可以登录“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
或者登录“中国电子口岸”(https://www.chinaport.gov.cn)进入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向粮食进境口岸的直属海关提交《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随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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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提离
根据海关“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操作规程,对口岸检查结果正常,已取样送检且符合条件的货物准予自口岸监管区域提离,即“附条件提离”。如选择附条件提离,企业在单一窗口报关时需在“两段准入申请”中勾选“附条件提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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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或销毁处理
进境粮食须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的情形:
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
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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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和除害处理措施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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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留存
从事进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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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加工监管
口岸发货作业流程
《调运联系单》/《入库联系单》审核流程完成后,粮食指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即可在“粮食系统”中进行发货登记,应按照每一运输工具逐批填报装载量。如通过传送管道传输或内部车辆短驳方式运输,没有运输工具号的,经口岸隶属海关同意后,可在“粮食系统”中按照日期填报当日发货总量。
集装箱装运入境的粮食,如不在进境口岸换用其他运输工具的,也可由口岸隶属海关依照企业申报的集装箱号直接填报发货,确保原箱运输至指定加工企业。
口岸发货登记应及时,最迟须在货物离开进境口岸卡口或码头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
储备粮出库作业流程
《出库联系单》审核流程完成后,原储备企业用户即可开始在“粮食系统”中进行发货登记,登记要求同口岸发货的作业要求。
国营小麦中转库和期货大豆交割库参照执行。
调入企业收货作业流程
口岸填写发运货物信息后,调入企业即可在系统中看到发运的运输工具号码,运输工具抵达后,调入企业应根据实际接收货物重量在系统上相应运输工具中进行填报,储备企业还应填报该批货物入储库位,如涉及多个库位的,系统提供新增分拆存放功能。
调入企业登记应及时,最迟须在货物接收、入库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
加工企业作业流程
加工企业收货后,即可对接收货物进行加工登记(附条件提离口岸的,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方可加工使用)。
加工登记环节,企业须按照实际投料使用粮食的重量进行登记,每周不少于1次,加工过程中产出的下脚料,称重后集中存放,企业须在“粮食系统”中填报下脚料数据。下脚料实施无害化处理后在系统中填报处理方式及数量。
加工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完成该批粮食的加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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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
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者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进境粮食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发生,做好召回记录,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由直属海关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海关总署。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责令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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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海关发现以下情形及其他违反《生物安全法》《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
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进境粮食卸离运输工具,擅自将粮食运离指定查验场所的;
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的;
擅自处理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或导致货物流失的;
未按《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在指定场所对进境粮食实施除害处理、退运或销毁处置的;
拒不接受海关检疫监督的。
供稿:动植物检疫处、龙口海关
日期:202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