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法令适用于含有植物蛋白的食品,旨在规范相关食品的名称,在非法令中列明的情况外,不允许为描述、销售或推广而使用未添加的植物蛋白名称、动物物种名称以及附件I中所列明的动物源性食品名称(肉片、西冷、肋排、火腿等);
(2)对于含有特定比例植物蛋白的动物源性食品(如含有不超过1%植物蛋白干重的腊肠)以及在组合范围内添加但不取代动物源性成分的组合食品,仍可使用动物源性食品的名称命名;
(3)在欧盟其它成员国或第三国合法生产或销售的食品豁免此法令,不符合此法令的食品不允许在法国销售使用;
(4)该法令将在正式公布三个月后生效,生效之前已生产的食品可给与最多1年的过渡期。
更多详情参见:https://technical-regulation-information-system.ec.europa.eu/en/notification/24524
欧盟食品快速预警系统知多少
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