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967号公告,订定“单方食品添加物应明显标示许可证字号”,自即日生效。同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968号公告废止“增列食品添加物应标示事项”,也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