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以来,海关总署开展“进口食品企业安全责任年”系列活动,福州海关已于近期开展“追踪2023”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专项核查,进一步推动食品进口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核查业务问答
问
海关开展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专项核查的目的是什么啊?
答
海关开展食品进口商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专项核查,是为了核实进口食品进口商(收货人)备案、进口和销售记录等法定职责落实情况。
问
那海关依据什么对进口食品进口商(收货人)实施核查呢?
答
海关对进口食品进口商(收货人)实施核查的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问
进口食品进口商(收货人)核查有哪些内容?
答
海关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进口食品进口商(收货人)开展核查:
1.企业是否建立进口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企业是否保存进口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3.企业进口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项目是否完整,填写是否完整。
4.企业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已经加贴或印制中文标签。
问
收到海关核查通知,被核查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
●派员到场配合核查。
●根据海关要求,准备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备查。
●核查过程中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核对海关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核查工作记录等文书,并签章确认。
●签收依法送达的核查文书。
●配合海关进行抽样、采样,并在抽/采样凭证上签章。
●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海关要求及时、全面整改。
●法律、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点提醒食品进口商做好相关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进口商需重点关注的法律责任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莆田海关
日期: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