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203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2家和食品经营企业7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格林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孕全素孕妇专用营养素”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汉格林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孕全素孕妇专用营养素”(生产日期:2022-11-21,规格型号:300g/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9830493GZ,经检验,铁、钙、胆碱和二十二碳六烯酸不符合GB 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格林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68.14元、没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孕全素孕妇专用营养素)8盒和罚款129431.86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格林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产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如下:按照相关标准对标签标识进行修正并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建立和落实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同步召回其他所有在保质期内的瑞玲特医牌孕全素、产全素相关产品,提交书面停产整改报告。
二、武汉格林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汉格林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生产日期:2022-12-01,规格型号:300g/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9830501GZ,经检验,维生素A、钙、硒、胆碱和二十二碳六烯酸不符合GB 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格林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68.14元、没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3盒和罚款129431.86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格林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产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如下:按照相关标准对标签标识进行修正并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建立和落实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同步召回其他所有在保质期内的瑞玲特医牌孕全素、产全素相关产品,提交书面停产整改报告。
三、武穴市东五里徐氏粮油加工坊生产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穴市东五里徐氏粮油加工坊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3-04-20,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1938057ZX,经检验,酸价(KOH)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穴市东五里徐氏粮油加工坊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穴市东五里徐氏粮油加工坊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储运不当。整改措施如下:停业整顿并对生产工艺和场所布局进行整改,督促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四、王和珍(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王和珍(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3-05-24,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1938053ZX,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王和珍(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王和珍(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是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原材料质量把关,购置电子秤重器具,改良食品制作配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五、武穴市兆林早餐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穴市兆林早餐店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3-05-24,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1938054ZX,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穴市兆林早餐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穴市兆林早餐店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是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原材料质量把关,购置电子秤重器具,改良食品制作配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六、吴天兵(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吴天兵(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3-05-25,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1938056ZX,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吴天兵(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元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吴天兵(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是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原材料质量把关,购置电子秤重器具,改良食品制作配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七、干刚(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干刚(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3-05-27,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1938070ZX,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干刚(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干刚(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是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原材料质量把关,购置电子秤重器具,改良食品制作配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八、柯志雄(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柯志雄(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3-05-27,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1938071ZX,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柯志雄(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柯志雄(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是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原材料质量把关,购置电子秤重器具,改良食品制作配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九、胡林生(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胡林生(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3-05-27,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1938072ZX,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胡林生(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胡林生(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是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原材料质量把关,购置电子秤重器具,改良食品制作配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十、余丽娟(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余丽娟(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3-05-25,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1938059ZX,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余丽娟(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余丽娟(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是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原材料质量把关,购置电子秤重器具,改良食品制作配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