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受日本核污染废水排海消息影响,我市出现个别消费者抢购食用盐现象。目前,我市食用盐储备供应充足,市民应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义务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物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且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