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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683号-天津市北辰区生晖综合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08-21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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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83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生晖综合超市店(孙玉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8203722Y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道泰来道祥汇园底商泰来道菜市场内2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玉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生晖综合超市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户从事食品销售,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1袋“辣四方”牌山椒凤爪(袋装,净含量238g,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7月13日,保质期9个月,标价11元/袋)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集实强〔2023〕1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7月31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8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1袋“辣四方”牌山椒凤爪(袋装,净含量238g,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7月13日,保质期9个月,标价11元/袋)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账目,其余上述批次食品在过期后是否售出无法查实,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4.违法所得和现场货值金额计算表;5.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本局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8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主观无故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案发后对店内的食品进行清点整改,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辣四方”牌山椒凤爪1袋;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日期:2023-08-21
 
地区: 天津
标签: 天津 食品 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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