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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2023-08-06 食品伙伴网文雯329
核心提示:2023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国家卫健委公开征集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等。……
2023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9章66条,重点内容包括: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增设专章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具体要求;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并将部分按照许可管理的情形调整为报告,释放改革红利。
 
  聚焦落实“四个最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办法》结合行业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将实践中容易导致责任落空且有迫切监管需要的连锁总部、餐饮服务管理等纳入经营许可范围,并从风险管控角度,增加并细化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呼声期盼。《办法》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对每一类别分别明确了具体分类情形以及许可和监管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设置不同幅度的罚则,对于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
 
  相关报道:《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亮点抢先看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比对分析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1条,主要内容包括:
 
  《办法》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
 
  《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相关报道:《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比对分析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细则》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调整许可范围。将可食用动物肠衣纳入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修订后许可范围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二是加强生产场所管理。明确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合理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提出生产车间整体布局要求,强调了与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易产生粉尘场所等生产辅助区域的位置关系,避免交叉污染。明确肉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以及人员通道、物料运输通道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设备设施管理。要求企业合理配备性能和精度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明确供(排)水设施、排风设施、仓储设施以及生产车间或冷库的温/湿度监测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细化生产作业区内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以及手部清洗、消毒、干手设备的设置要求。
 
  四是加强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管理。要求企业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防止交叉污染。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采用分切方式生产肉制品的,要求企业在制度中明确待分切肉制品管理、标签标识、工艺控制和卫生控制等要求。明确生产过程中解冻、腌制、热加工、发酵、冷却、盐渍肠衣上盐以及内包装材料脱包后消毒等工序的控制要求。
 
  五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企业应明确产品在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最小分类号。
 
  六是加强人员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七是加强食品安全防护。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的风险。
 
  八是优化检验检测要求。明确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可以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2023〕第34号)
 
  4、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7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拟定了《食品中2,4-滴异辛酯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分别填写征求意见表,于2023年8月17日前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相关报道: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7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并发布了《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细则》对茶叶包装产品质量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判定原则等作出了规定。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29号)
 
  6、国家卫健委公开征集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7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公开征集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立项范围和安排主要为,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着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以提高标准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急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强化标准立项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营养健康工作的衔接,有效利用标准跟踪评价结果,以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有害因素专项控制规范、配套检验方法等标准为重点,统筹推进标准制定、修订,使标准范围覆盖我国主要食品类别,涵盖已知安全风险因素,契合我国发展实际和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征集。
 
  立项申报要求包括四个方面:
 
  (一)立项建议应当围绕公众健康保护和风险管理所急需。具体包括:对公众健康保护的重大意义、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国内外产业发展情况、国内外法规标准情况、对产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推荐的标准起草单位等。
 
  (二)立项建议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能够解决经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风险评估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具体包括:现有市场监督抽检、行业和企业调查数据、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
 
  (三)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要求。具体包括: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程度、国际影响等情况。
 
  (四)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能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所需要的技术工作;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承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的,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标准项目负责人由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指定,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鼓励不少于3家候选单位共同承担。
 
  相关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242号) 
 
  7、《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发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52条,对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从申请与注册程序、标签与说明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格配方注册,细化核查要求。明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和要求,并强调现场核查需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是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并进一步细化标签中禁止含有的内容。
 
  三是鼓励研发创新,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集团研发,对企业集团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允许控股子公司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企业集团充分评估后,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均可配方调用;缩短办理时限,将检验时限从三十个工作日压缩到二十个工作日,补发证书时限从二十个工作日压缩到十个工作日;增强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取消注册证书载明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相关报道:《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发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比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与2016年版比对
 
  8、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再次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7月31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再次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草案就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行业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与现行标准相比,GB 14880比较大的变化是营养强化整体结构分为了大众强化和自主强化,并且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可强化的营养素种类;与首次公开征求草案相比,此次草案调整了个别食品类别、个别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及化合物来源等一些细节。
 
  相关报道: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再次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再次征求!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修订速览 
 
  9、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2023年第二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7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公开征集2023年第二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征集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主要包括食品掺假掺杂、非法添加物质检验方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应用广泛的农兽药残留等物质检测方法。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将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立项方法和起草单位。
 
  报送要求如下:
 
  (一)报送的立项申请应有科学数据和工作基础。具体包括:主要技术指标已开展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行业和企业调查情况,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具备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所需的研究基础和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报送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承担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经历。
 
  (四)同一申报单位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申报数量各不得超过三项。
 
  (五)食品中添加剂使用、农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不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范畴。
 
  (六)已发布或已立项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检方法不再重复申报。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第二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公告
 
  10、《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7月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报道: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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