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
管哥在外面看到
外卖小哥在风里雨里送外卖
着实不容易
也感觉外卖真是社会的福音
下雨天不能出门点外卖
天气太闷热不出门点外卖
做饭太难吃点外卖
懒得做饭点外卖
还有就是忽然想点外卖……
但是大家选择外卖商家的时候
是不是都只看菜单有啥好吃
很少去关注商家的
证件照、经营场所照?
即使有,是真实的吗
比如说平台上展示的门店照片宽敞明亮
实际上是地下室简陋厨房操作间?
食品卫生、服务质量都得不到保障
严重影响大家的食品安全!
近期
管哥就查到一商家
无网络经营资质却入驻外卖平台
被发现后要求整改
结果商家去P了个图给管哥??
我是高估了你的理解力
还是你低估了我的侦查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外卖平台开展线上检查时,发现某团平台入驻商家“某山鸡煲·粤式打边炉”(经营主体:深圳市盐田区某里餐饮店)的店铺网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经营业态显示并无“网络经营”的标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知某团对该店铺进行“下线”处理。
时隔20天,执法人员再次对某团平台的该家外卖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仍在某团平台线上经营,但此时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已有“网络经营”标注。执法人员通过与某团平台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得知,该店铺在向平台上传含有“网络经营”标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又重新上线。看似好像很正常,但执法人员却觉得此事有蹊跷。
执法人员继续追查,通过登录监管审批系统进行查询,并同步对当事人位于盐田区海山街道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并无“网络经营”的标注。当事人最终承认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找人通过技术手段PS伪造并上传到平台,其实际并未取得网络经营的许可。
当事人未标注“网络经营”从事网络外卖送餐服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至第三方平台展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构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按照上述规定,盐田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999.7元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别问管哥为啥觉得事有蹊跷
问就是直觉!
网络时代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尤其目前AI人工智能修图技术高速发展
很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利用工具
管哥在此提醒广大餐饮商家
合理合法经营
为消费者撑起“保护伞”
同时,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
要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的准入资质审核
市市场监管局也将持续开展网络监测
进一步压实电商领域经营者主体责任
让大家买得放心,吃得安全!
日期: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