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生关切
围绕群众安全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挥铁拳办铁案”
查办民生领域案件
现公布第四批14个案例
快和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突出的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4个案例如下:
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网售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案
2023年4月,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14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其通过微信分2次共购买了30袋减肥产品,使用后,出现心发慌、拉肚子,感觉浑身没劲,怀疑该产品质量有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余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余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通过抑制食欲中枢,促使人体的胃部饱胀感增强、食欲下降,从而达到减肥目的,长期服用会对心脑血管中枢神经等产生不可逆的伤害。普通消费者缺乏识别能力,加之许多“减肥食品”广告攻势强烈,采用虚假宣传等营销手段,让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全面畅通衔接渠道,有力打击非法添加化学药品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钟某某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糖果案
2023年4月,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钟某某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糖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10日,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钟某某销售添加食品禁用物质糖果的线索后,联合县公安局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在一仓库内发现钟某某存放的六个品种共273盒、145袋无中文标识的压片糖果,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并送至食品药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产品均含他达拉非。经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上述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糖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他达拉非俗称“伟哥”,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人体摄入过量会引起休克等不良反应,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把他达拉非加入食品中,打着食品、保健品的旗号进行销售,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保持打击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坚决铲除违法行为滋生土壤。
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5月,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吴某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21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处购买5小包的减肥产品,服用之后出现了头晕、嗜睡、口渴、厌食等症状。执法人员查看投诉人提供剩余4小包减肥产品,发现该产品用简易透明塑料袋包装,未标注任何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将上述减肥产品委托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出“咖啡因、麻黄碱、比沙可啶”等物质。其中“咖啡因”和“比沙可啶”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属于药品;“麻黄碱”于2012年3月6日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随着一些人生活方式的改变,肥胖的发生率一直处于上升阶段,在如此大的市场和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保健食品中肆意添加具有减肥功能的化学物质,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来规避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和保健食品违规宣传,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需面点经营部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的包装食品案
2023年4月,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需面点经营部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生产日期的包装食品、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超市购买的袋装烧麦,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超市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袋装烧麦系当事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需面点经营部生产。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35袋红糖花卷、13袋白面馒头、12袋葱花卷未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查封。当事人生产未标柱生产日期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13342元,违法所得金额65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的包装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局)
日期: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