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将被处以严厉处罚
但是
做好以下三件事情
即可依法免予处罚
根据《南昌市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对食品经营违法案件适用免予行政处罚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注意:符合上述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免予行政处罚:
1、食品经营者有轻微违法行为,同时违法情节符合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2、食品经营者有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了不予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但食品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免罚情形除外。
3、食品经营者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4、媒体、监管部门等已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后仍继续经营的,或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
那么以上三个免罚条件
具体是什么意思呢?
请看以下解读~
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是指什么?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其中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1、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证:
①供货者为食品生产者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等资质证明文件;
②供货者为食品销售者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资质证明文件;
③采购食盐时供货者为食盐生产企业的,当查验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者为食盐销售企业的,还应当查验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④供货者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查验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⑤供货者为种植户、养殖户等自然人的,查验其身份证。
2、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指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附于食品或者食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以及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合格报告、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
①采购保健食品的,还应查验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②采购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按批次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痘证明等证明文件。
3、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是指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①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文件,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产地合格证),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产地证明,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
②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是指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供货者提供的电子交易信息等。
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等),或者集中交易市场抽检报告或快速检测报告,或者监督抽检或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等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④采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动物检疫、检验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等效)。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查验“两证两章—报告”(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或者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非洲猪瘟”检测结果);采购牛羊等其他畜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标志或者加封检疫标志。国家和本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按批次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如何判定经营者知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明知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
2、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
3、预包装食品缺少《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到第(八)项规定内容或者对第(一)到第(八)项规定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4、产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不一致。
5、其他明显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如何认定食品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需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能够提供供货者信息。经营者能够提供供货者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者微信、QQ、钉钉等联系方式;
2、能够联系到供货者。市场监管部门能够与供货者取得直接联系,或者通过供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能够与供货者取得间接联系;
3、能够认定供货事实。供货者认可涉案食品是其供货的,或者按照合同、票据、鉴定意见、付款记录、物流信息等证据能够证明是其供货的。
稿源 | 新闻宣传科 食品流通科
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