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蔬菜制品、饮料、糕点、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调味品、水果制品、粮食加工品、保健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速冻食品、方便食品、蜂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罐头、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乳制品共22类食品 1160批次进行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37批次,不合格样品23批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 391批次,不合格8批次;餐饮食品25批次,不合格6批次﹔蔬菜制品79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61批次,不合格⒉批次;糕点83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类70批次,不合格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64批次,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 38批次,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9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 63此次、保健食品53此次、蛋制品52此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0此次、食糖30此次、速冻食品28此次、方便食品21此次、蜂产品17此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4此次、罐头13此次、豆制品9此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5此次、乳制品5此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黄陂区韩宫宴餐厅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黄陂区锅上锅餐饮店使用的圆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使用的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捞旺(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盘子、味碟、筷子,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阳新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清福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扬波碧螺春,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武穴市同心超市向阳店销售的标称武穴市振鑫食品厂生产的振鑫麻花,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襄阳润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雕龙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醉荆香牌糯米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四季青农贸城八区尚吉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四季青农贸城八区尚吉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阳新县家佳康超市销售的红芸豆,铅(以Pb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襄州区伙牌镇四季青农贸城八区康茂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院超市销售的C-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鄂州市华容区大厂口农贸市场(汤根锋)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黄石港区黄石大道678号(华夏城内)李佑青销售的翘嘴鲐(鲷子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洪山商场销售的标称重庆野山珍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麦臻选竹荪,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仙桃市邦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仙桃市银湖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藕带(酸辣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七)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黄石超级生活馆销售的标称湖北梅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玫瑰红梅(话化类加糖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八)天门市佰嘉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武汉和兴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胡椒粉﹐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九)湖北水镜活泉饮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楚双泉·饮用天然泉水(大桶水),亚硝酸盐(以NO。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黄石鑫之泉纯净水厂(普通合伙)生产的鑫汪泉包装饮用水,耗氧量(以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武汉、黄石、襄阳、黄冈、鄂州、仙桃、天门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调查处理。涉及外省的不合格产品,已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
1.风险解析.pdf
2.食品抽检合格-20230713.pdf
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713.pdf
4.保健食品抽检合格-20230713.pdf
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