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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07-05 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号670
核心提示:2023年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2023年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2295件,移送司法机关27件,涉案总值1784.53万元,罚没总额1116.26万元。现将部分食品安全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01


  案例一: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0日,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何某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当事人经营的“PARIS COFFEE减肥咖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而被禁用。经查,当事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违法产品数量67盒(10g×25袋),货值金额194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普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02


  案例二: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14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王某某经营的粉面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粉面汤料中添加罂粟,经抽样检验,汤料中检出吗啡。“吗啡”是一种强效镇痛药,来源于罂粟,连续使用即可成瘾,过量使用可能导致呼吸衰竭死亡。经查,当事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03


  案例三:威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成人用品店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8日,威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某成人用品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名称为“春药”的口香糖。经抽样检验,产品检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主要用于男性勃起功能障碍,需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服用含量有着严格限制,心脏病等疾病的人群禁止服用。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证明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威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04


  案例四:关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关岭某某面包坊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3日,关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反映对当事人关岭某某面包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蛋糕过程中添加金粉、银粉和金箔。根据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粉、银粉和金箔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过量食用,会加重人体肠胃负担,对肠道黏膜造成伤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违法行为,关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枝特区某先生粥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4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六枝特区某先生粥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已过保质期的鸡肉生产黑椒鸡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


  案例六: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沙县刘某小酢酒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金沙县刘某小酢酒进行执法检查,对其生产的高粱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产品检出糖精钠,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关于糖精钠不能用于酿造白酒生产的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2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7


  案例七: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例简介】2023年3月2日,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七氧茶中添加“骨碎补”“锁阳”“肉苁蓉”等原料。经查,三种原料均属《药典》中的药品,违法货值金额9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生产经营添加药品食品的违法行为,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稽查处、法规处



日期:2023-07-05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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