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郫都区靖邻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由成都市新繁真的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海椒(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5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郫都区靖邻副食超市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成都市新繁真的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海椒(酱腌菜)(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1-30)。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一)行政处罚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4月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成都市新繁真的老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46.85元(大写:肆拾陆元捌角伍分);
2. 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二)排查整改
经查,成都市新繁真的老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出现问题,导致该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培训;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目前已召回72袋,共计18公斤。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6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行政处罚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4月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郫都区靖邻副食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郫都区靖邻副食超市在购进该批次泡海椒(酱腌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台帐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5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