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社会反映强烈、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百姓的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
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概述
2022年11月16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芝麻原味拌饭海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委托连云港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芝麻原味拌饭海苔”,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
大连旅顺某海带丝加工厂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概述
2022年8月25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连旅顺某海带丝加工厂在网购平台销售的商品擅自使用“旅顺海带”地理标志字样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擅自在其经营的海带包装箱上使用“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构成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元、罚款763.3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