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宝鸡市陈仓区某茶庄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茶饼案
2023年2月16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处购买的6饼茶为三无食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从福建省宁德市某茶叶经营部购进8饼茶,向投诉举报人售出6饼,销售金额1300元,自用1饼,剩余1饼,该款茶饼未标注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无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剩余的1饼茶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1饼茶,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采购涉案茶饼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麟游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豇豆案
2023年1月3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收到监督抽检报告显示该超市经营的芹菜甲拌磷项目、豇豆倍硫磷项目不合格。经调查,该超市销售的芹菜和豇豆是从西安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销售的豇豆和芹菜已售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9.5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陈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7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淘宝平台在当事人经营网店购买了4年白茶2饼,消费376元,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6日,投诉人下单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经调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经营网店使用的电子设施设备和网上待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产品由生产厂家直接发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扶风县某茶庄销售侵犯“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案
2023年4月3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反映扶风县某茶庄涉嫌经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经调查,2022年11月20日,当事人在淘宝网上购买了500个金色“西湖龙井”字样的商标标识,并将购买的商标标识贴到其从西安批发市场购进的茶叶外包装上,以“西湖龙井”商标名称向消费者出售,销售金额共计193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给予没收印有“西湖龙井”字样金色商标标识305份、包装盒7个、产品标签87张、小袋包装茶叶6袋、大袋包装茶叶6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