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发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1.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吉首市某餐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24日,湖南省湘西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首市某餐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湘西州市场监管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吉首市某餐馆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二楼就餐包间内剩余菜品较多,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予以警告。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湘西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餐馆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6日,有市民向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其在开福区某餐饮店就餐时,点了几份小份菜,但在等了十几分钟后商家告知市民没有食物原材料了,同时商家后厨表示只能做大份菜不能做小份菜。该市民认为商家存在区别对待与消费歧视,遂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前往该门店进行核查,发现该门店后厨餐余垃圾剩余过多,食品浪费较为严重,结合投诉内容执法人员认为商家在点餐过程中未积极履行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反食品浪费的法定义务,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况。同时,该门店未在就餐区域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关于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和标牌,也没有在餐桌上张贴反对浪费提示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
3.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衡南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晚,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稽查夜查专项行动时,发现衡南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郴州市苏仙区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1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对郴州市苏仙区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菜单介绍“小镇老坛酸菜”含有“超大份!加量更加过瘾”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内容。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和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过程中浪费食品案
2023年3月2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安排,对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浪费食品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系面包类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为提升品牌形象,该公司在收银柜台处悬挂有“只卖当天”的宣传用语。并将保质期两至三天的面包均只卖当天,当天未售完的面包直接倒进垃圾箱处理。
该公司将未销售完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面包扔至垃圾箱,造成严重的食品浪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行政约谈该公司负责人。
6.永州市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某学校餐饮浪费案
2023年4月27日,永州市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发现食堂就餐大厅出口处有两个红色塑料桶,共盛放餐厨废弃物达150公斤。其中食物重达140公斤,包含有米饭、红萝卜、猪肉、香菇、鸡肉等。学校当天购进卤鸡腿100公斤、鸡肉90公斤、猪肉40公斤、香菇50公斤、胡萝卜70公斤、排散20公斤、葱0.5公斤、姜1.5公斤、蒜1.5公斤,累计373.5公斤。浪费率达37.48%,但当事人未及时提醒纠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株洲县渌口镇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株洲县渌口镇某饭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进行宣讲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服务人员对消费者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湘潭某集团有限公司(食堂)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案
2023年4月19日,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专项行动时,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食堂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雨湖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