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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8月1日生效

   2014-08-01 香港食安中心427
核心提示:《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规例》)于八月一日生效。《规例》旨在加强规管食物内的除害剂残余, 以保障公众健

    《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规例》)于八月一日生效。《规例》旨在加强规管食物内的除害剂残余, 以保障公众健康。

    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发言人说:「立法会于二○一二年六月完成审议《规例》,为让业界有充足时间作好准备而设立的两年宽限期今日(七月三十一日)结束。」

    《规例》的规管架构以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食物内除害剂残余的标准为骨干。《规例》的附表1列明某些「除害剂-食物」组合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即指明食品中允许的指明除害剂残余的最高浓度)。在制定《规例》的附表1时,中心主要采纳由食品法典委员会于二○一一年厘定的可用标准,并以内地和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国家当时可用的相关标准作补充,同时亦考虑了公众谘询期间从持份者所收集到的意见。根据《规例》,食物含有的除害剂残余不得超过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

    《规例》的附表2则订明获豁免除害剂名单。获豁免除害剂都是天然的,而其残余物是与天然食物成分一样或两者难以区别的。制定获豁免除害剂名单是为方便业界施用天然除害剂。

    《规例》的原则是,除获豁免除害剂外,如食物含有除害剂残余但附表1并没有订明相关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只有在食用有关食物不会危害或损害健康的情况下,才可进口或售卖有关食物。中心会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食用有关食物会否危害或损害健康。

    任何人进口、制造或售卖含有不符合《规例》除害剂残余要求的食物,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中心发言人建议食物商应选择可靠并可提供书面保证证明食物符合《规例》的供应商,并应保留有关的交易单据以作记录。

    在宽限期内,中心已为业界和其他相关持份者举行了一系列简介会,为《规例》的实施作好准备。中心亦已拟备指引,以协助业界遵守《规例》的规定,有关指引内容涵盖《规例》中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释义,以及使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物分类方法等,以协助业界识别适用的除害剂残余限量。

    中心亦已在其网站(www.cfs.gov.hk)设立香港除害剂最高残余限量资料库,供业界和市民检索相关「除害剂-食物」组合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有关《规例》的详情和相关指引,亦已上载至中心网站。

    完

    2014年7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9分




日期:2014-08-01
 
地区: 香港
标签: 公众健康
行业: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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