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公正客观评价各地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不断提高衡水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近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作出部署。
《办法》共1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结合衡水市实际制定。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需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量化评价,注重工作结果,强化责任落实。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程序分为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6个步骤,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由市政府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各县(市、区)委、衡水高新区党工委、滨湖新区党工委及市政府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办法》规定,得分排名在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名在第6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对考核结果为A级、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3名及以上的,以及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办法》强调了考核为C级的9种情形和D级的5种情形。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由市政府食药安委委托市政府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对在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政府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相关县(市、区)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对考核连续3年排名末位的,按照《衡水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暂行)》由市政府食药安委或授权市政府食药安办进行责任约谈。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