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香料的摄入量、实际使用量等相关关键词的定义。如:“食品添加剂和食用香料摄入量监测”是指收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剂的存在和发生情况的数据,以评估国家食品添加剂和风味剂的摄入量,并核实EFSA或食品科学委员会在最近一次接触评估时使用的发生数据和估计的饮食摄入量;分析数据是指在食品中测得的该食品添加剂或食品香料的浓度;可接受的日摄入量是指一个(亚)人口中的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天可能接触到的、没有明显健康风险的某种制剂的估计最大数量,以身体质量为基础表示。
(2)成员国应分别按照附件的A部分和C部分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剂进行分类。然而,正在进行重新评价或正在进行重新评价后续工作的食品添加剂不监测。
(3)成员国应根据附件B和D部分,为每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香料分配一个优先权。成员国可以考虑其他合法因素,如作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香料的双重用途、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可用性、公众的关注、特定食品添加剂或食品香料在其领土上的特别高或低的使用、特定人群的频繁消费,或缺乏关于可能使用过某种香料的食品的信息。
(4)成员国应在2025年9月30日前,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分类和优先排序;属于附件C部分中定义的第1、2和4组的食品调味剂,以及属于附件C部分定义的第3组的物质,其参考点已被确定,并有摄入量评估,应归类并确定优先次序。从2026年起,成员国应每年更新分类和优先次序,考虑前一年的监测结果和EFSA公布的新风险评估。
(5)成员国应编制一份反映优先次序划分结果的多年度监测计划。这一多年度监测计划应至少涵盖三年,并应列出每年要监测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剂。该计划应每年更新一次,考虑到最新的分类和优先次序。
(6)决定对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调味剂的出现进行监测的食品的前提和要求。
(7)成员国应采用已被证明能产生可靠结果的适当分析方法开展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剂的监测活动。用于实验室分析的方法应符合(EU)2017/625号法规第34条。作为监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剂摄入量的最低要求,成员国应考虑使用根据国际公认的科学规程进行实验室间或实验室内方法验证研究的方法。
(8)附件。基于风险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剂分类和优先级监测方案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香料的的分组与优先级别规定。
(9)成员国应组织一个试点阶段,并为此目的:在2023年4月前向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提出一份五种食品添加剂和五种食品调味剂的清单;就五种食品添加剂和五种食品香料的清单达成一致;在2024年期间收集商定名单中的三种食品添加剂和两种食品香料的数据,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EFSA报告所收集的数据;在2025年期间收集商定清单中的两种食品添加剂和三种食品香料的数据,并在2026年6月前向EFSA报告收集的数据。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23.129.01.0017.01.ENG&toc=OJ%3AL%3A2023%3A129%3ATOC
欧盟食品快速预警系统知多少
日期: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