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营造“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浓厚社会氛围,有效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通知》(〔2023〕129号),固原市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依法监管和宣传引导相结合,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压实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处理了一批餐饮浪费违法案件,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案例一
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任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任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虎某某烤吧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3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虎某某烤吧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烤吧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音乐会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3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罗某音乐会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音乐会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5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马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5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秦某某音乐烤吧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3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秦某某音乐烤吧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音乐烤吧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姚某职工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0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姚某职工餐饮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职工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隆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隆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周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7日,隆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周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未在菜单上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菜等不同规格选择的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隆德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6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月6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给消费者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相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吉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马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3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马某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吉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茶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马某茶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4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马某茶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西吉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杨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4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杨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西吉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乔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7日,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原州区乔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7日,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原州区马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魏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7日,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原州区魏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7日,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原州区马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州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餐饮科
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