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今年以来,昭通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带动全市形成文明用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良好氛围。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昭阳区昭厨食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7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昭阳区昭厨食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昭阳区天香园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昭阳区天香园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昭阳区万鲜楼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昭阳区万鲜楼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昭阳区有盐有味餐馆省耕山水分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昭阳区有盐有味餐馆省耕山水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绥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绥江县黄家农家乐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绥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绥江县黄家农家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绥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4月23日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已张贴杜绝浪费的标识标语,并指定了专人引导顾客适量点餐。
六、绥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绥江县熊家休闲山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绥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绥江县熊家休闲山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绥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4月23日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已张贴杜绝浪费的标识标语,并指定了专人引导顾客适量点餐。
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