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国科函才〔2023〕65号),今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定于5月20日至31日举办。为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充分展示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取得的重要成就及创新成果,深入普及市场监管科技知识,推动市场监管科技成果和科普活动惠及于民,总局将同期开展2023年市场监管科技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周主要内容
2023年全国科技活动周主题为“热爱科学 崇尚科学”。请各单位结合主题,充分发挥自身特色,紧密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活动。
(一)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刻把握精髓要义和丰富内涵,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的战略擘画,宣传二十大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部署。宣传新时代十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市场监管取得的重大科技成就等内容。
(二)深入宣传《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精神。把市场监管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科普责任、提升科普能力,推动市场监管科普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构建新时代科普生态。
(三)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家精神的宣传,引导市场监管系统科技人员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科普活动。宣传普及市场监管科技成果,营造科技创新良好氛围。
(四)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特色科技活动。紧密围绕食品、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等公众关注热点,深入开展特色科普活动。积极推动市场监管科普基地、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等向社会公众主动开放,充分展示市场监管科技成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显著成就。
二、科技周总体安排
2023年市场监管科技周活动分为两个层面:总局牵头举办系统重点活动,各单位同步组织开展本单位特色科普活动。其中,总局重点活动如下:
(一)市场监管科普讲解比赛。组织举办2023年市场监管科普讲解比赛,评选出优秀科普讲解员和优秀科普讲解稿,并从中选拔优秀选手参加2023年全国科普讲解大赛。(附件1)
(二)市场监管科学实验展演活动。组织开展2023年市场监管科学实验展演活动,评选出优秀科学实验作品,并择优参加2023年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附件2)
(三)市场监管优秀科普微视频征集。组织开展2023年市场监管优秀科普微视频征集活动,遴选优秀科普微视频,并推荐参加2023年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附件3)
(四)市场监管优秀科普作品征集。组织开展2023年市场监管优秀作品征集活动,评选出优秀科普作品,并推荐参加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和“典赞·2023科普中国”等活动。(附件4)
(五)市场监管科普基地认定及交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和各单位推荐情况,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科普基地审查认定,推进科普基地建设交流。
(六)市场监管科普援藏。根据全国科技活动周整体部署,结合2023年市场监管技术援藏工作安排,同步组织开展科普援藏活动。面向藏区青少年,策划开展现场科普及实践活动。
(七)市场监管科普讲堂。组织各单位及科普基地开展不同主题的市场监管科普讲座,深入普及市场监管科普知识。
(八)市场监管科普工作调研。落实总局党组《关于在市场监管总局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制定调研方案,就科普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开展专题调研。
(九)市场监管科普作品创作。整合系统科技资源,组织研究确定科普选题,启动市场监管科普系列丛书的编撰工作。
(十)公布市场监管科技周重点科普活动。科技周期间,通过“市场监管科普信息平台”(www.scjgkp.com)向社会公布前期征集的各单位2023年科技周重点科普活动,以便公众了解相关活动信息并积极参与,营造科技周的热烈氛围。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部署。各单位要按照前期工作准备,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针对社会需求,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立足实际,注意节俭,使各项科普活动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二)加强安全保障。各单位要统筹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充分利用线上活动形式,严格树立科技保密意识,加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好科技周各项活动。
(三)做好总结反馈。科技周期间,“市场监管科普信息平台”将及时发布科技周动态资讯,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并积极提供活动信息。科技周活动后,各单位要做好活动总结(总局科普基地总结需单独报送),并于2023年6月15日前将文字总结及影像资料(电子版)报总局科技财务司。
附件: 1. 2023年市场监管科普讲解比赛方案.pdf
2. 2023年科学实验展演活动方案.pdf
3. 2023年市场监管优秀科普微视频征集方案.pdf
4. 2023年市场监管优秀科普作品征集方案.pdf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5月9日
日期: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