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衡水市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此提醒告诫书,请广大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
一、无证经营投诉
情形:
投诉举报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
注意事项:
1.经营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且亮证经营。
2.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相符,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二、过期食品投诉
情形:
食品过期后,被投诉人购买,要求十倍或1000元以上的赔偿,这是投诉举报中涉及最多的情形。
注意事项:
1.建议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前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设立临期食品专柜,集中陈列出售。
2.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奶制品、糕点类、火腿肠等保质期较短的食品,要加大检查清理频次。
3.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示的场所,该场所应远离食品销售区或进行适当隔离,防止消费者购买。
4.散装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防止食品过期。
三、“三无”食品投诉
情形:
投诉举报经营者销售“三无”食品,以茶叶、干海产品、面食类、糕点类等最为常见。
注意事项:
1.加强进货查验,认真查看食品的包装、标签、合格证或其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做好索证索票,不得购进“三无”食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散装食品销售要规范。经营者销售提前称重包装好的散装食品,要有规范的散装食品标签并标注散装称重重量,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若用原包装盛放销售,应保存好原包装标签和合格证。
四、变质食品投诉
情形:
投诉举报食品变质、有杂质、有虫等情形。
注意事项:
1.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经营可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销售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不染指甲,不戴戒指、耳环等首饰,防止异物掉入食品中。
3.储存、销售食品还要做好三防(防鼠、防虫、防尘)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灰尘等异物侵入。
4.要按照食品标注的条件储存食品,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冷冻或冷藏存放,并定期校准,每30分钟记录一次;要离地离墙存放,避免日光直接照射;要分区存放食品,做到生熟分开、直接入口食品与待加工食品分开、水产品与其他食品分开、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分开、食品与非食品分开、食品销售与生活区分开等。
五、食品标签投诉
情形:
投诉举报食品标签缺项、错漏等情形。
注意事项:
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贴有标签,标注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有缺项。
2.散装食品标签要求应符合散装食品销售规范。
3.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贴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和水产品标签应当符合最新要求,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4.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日期: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