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亳州市市场监管局继续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1: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利辛县某计生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6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利辛县某计生用品店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案移交公安部门侦办。
2022年12月30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利辛县某计生用品店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食品“多肽糖压片糖果”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抽检样品“多肽糖压片糖果”中西地那非含量为:694μg/kg。经查,“多肽糖压片糖果”标示生产厂家:钟祥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0.8克/片/瓶×3瓶,生产日期:20220615,保质期:24个月,数量3盒。该产品是河南男葆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钟祥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从河南男葆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20元/盒,购进数量3盒。自购进后尚未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60元。
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予以严惩。
案例2: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亳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地址生产经营食品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3年1月13 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亳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地址生产经营食品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半成品、标签、设备、工具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706.21元、罚款16.496万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1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某栋二楼内检查,发现该生产场所正在生产加工“蓝莓叶黄素 ”、“美式黑咖啡”等食品,标示生产厂家为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现场工作台上有封口机、贴标机、电子天秤等设施设备,存放有产品标签、塑料编织袋储存的压片糖果、藕粉等半成品,以及标识为安徽某欣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食品生产企业的“薄菏甘草片”“红糖姜茶”“菊花决明子茶”“黑芝麻丸”等产品,现场生产负责人为亳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但不能提供该生产场所所在地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产品及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封存并抽样送检,经检验,其中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5日的黑芝麻丸、批号为220420的薄荷甘草压片糖果、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0日的金丝皇菊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地址生产经营“蓝莓叶黄素 ”、“美式黑咖啡”等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9990.6元,违法所得706.21元;2.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地址场所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丸、薄荷甘草压片糖果、金丝皇菊等食品,货值金额4337.54元,违法所得15.15元。3.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标示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货值金额18102.25元,违法所得318.46元;4.当事人生产许可证核准地址的生产场所部分生产车间无生产设施设备、化验室无检验仪器、生产厂房内卫生条件差,生产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
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地址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前电商平台成为“花茶”“零食”等时髦食品的主要销售渠道,迎合消费者“养生保健”心理的各类五花八门的食品应运而生,个别不法生产者针对网络热销食品,用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厂名厂址为幌子,为逃避检查,暗地外租厂房非法生产包装,目前,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正部署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食品违法行为。
案例4: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亳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3年1月12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亳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7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亳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拼多多店铺销售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花费1000元委托设计公司在京东和拼多多店铺设计并发布商品,其设计发布的商品标题和商品详情页内含有“增大增粗、每天两粒肌肤白如雪、美白祛斑、一月暴瘦20斤、瘦人快速增肥”的宣传用语,该行为属于销售商品时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违法现象也屡屡发生。尤其是在食品宣传中为引人注意诱导消费,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用语进行虚假宣传,本案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的积极作为。
案例7: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利辛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2月6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对利辛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出罚款3295.9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利辛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网店“牛进制生鲜旗舰店”广告宣传页面涉嫌虚假广告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通过拼多多开设店铺销售产品“雪花真牛肉片”,店铺名称:“牛进制生鲜旗舰店”。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与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拼多多运营承接合同,由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网页制作维护业务。通过互联网搜索功能收集广告,并对进行编辑后发布到拼多多店铺牛进制生鲜旗舰店用作商品宣传页面,当事人支付其广告制作费用1098.65元。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雪花牛肉片”宣传页面标注“减脂”字样的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产品包装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产品包装标识有“减脂”功效。
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发布“减脂肥牛片”广告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行政处罚。
当前,很多商家注重利用电商平台开办各类网店,为达到吸引消费者眼球,促进销售的目的,不惜使用违规广告用语,本案就是典型的网络虚假宣传案件,在其产品“雪花牛肉片”宣传用语使用“减脂”字样,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案例8: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谯城区某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2月7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谯城区某酒行销售假冒白酒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古井贡”牌古井贡酒五年原浆10箱、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谯城区某酒行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古井贡”牌古井贡酒五年原浆(节日专供)白酒10箱。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在谯城区古井镇古井博物馆对面临时经营点以300元/箱的价格收购“古井贡”牌古井贡酒五年原浆(节日专供)10箱。该批次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古井贡”商标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商标注册号为“8164765”。至案发时,该批次白酒尚未售出,货值金额31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古井贡”牌古井贡酒五年原浆(节日专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销售假冒商品,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净化市场环境。
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