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以来,宁夏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围绕餐饮外卖点餐和婚宴、自助餐、单位食堂等重点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通过“小惩大诫”,采取“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方式,督促餐饮单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光盘行动”等文明用餐新风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制止餐饮浪费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银川市兴庆区心岸蛋糕店浪费食品案
2023年3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心岸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蒸烤形状不统一、色泽达不到美观要求以及当天没有销售完的面包、蛋糕全部用剪刀剪碎后丢弃,造成严重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员工培训内容,防止食品浪费。
案例2
银川市金凤区滩羊仔紫荆花餐厅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依法对银川市金凤区滩羊仔紫荆花餐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员工培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
银川市西夏区北方民族大学北苑餐厅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对银川市西夏区北方民族大学北苑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就餐的师生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存在食品浪费的现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
石嘴山市惠农区叁缘自选小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1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分局依法对石嘴山市惠农区叁缘自选小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适量点餐提醒,店内墙壁上、餐桌上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提示语、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推出“小份餐”,未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平罗县福家楼汉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罗县福家楼汉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醒,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
青铜峡市喜味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铜峡市喜味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7
红寺堡区伊盛园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3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分局依法对吴忠市红寺堡区伊盛园饭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彭阳县任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彭阳县任某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9
海原县机关餐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30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原县机关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过程中浪费成品菜土豆丝、大盘鸡、蒜薹炒肉等,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宁东白阿娘农家菜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东白阿娘农家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丨执法稽查局
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