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上饶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严厉查办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粱酒案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酒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高粱酒的行为,作出没收该批次高粱酒50斤、罚没18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某批次高粱酒,经上饶市德普产品质量分析测试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在广信区三菜场以150元的价格购进甜蜜素1斤,于2021年8月7日生产上述批次添加甜蜜素的高粱酒500公斤,生产成本为2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40元/公斤,陆续零散销售给附近的居民。至案发时止,剩余50公斤未销售,合计销售金额18000元,
当事人已将剩余添加剂于2022年1月30日销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我国从2010年起就已经明确了生产酒类(配制酒除外)产品禁止使用“甜蜜素”,但有的高粱酒生产者为了降低成本,同时也能增加产品的口感,达到消费者喜欢的“回味绵甜的高粱酒”这个高粱酒的卖点,加入“甜蜜素”就可以既缩短时间,又富有口感,帮助弥补酿酒时间不足对口感的影响。通过本案的处理,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促进了相关行业的自律,推进相关高粱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未改正案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学校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未改正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某学校餐具进行抽检,收到该食堂消毒餐具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学校给与警告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落实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该学校随后进行整改并提供了整改报告。2022年6月30日,对该学校餐具进行抽检。2022年7月11日收到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同日核实情况并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学校食堂在餐具抽检不合格被责令改正、给与警告的情况下,仍然出现餐具抽检检验不合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是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食堂餐具清洗消毒往往因为食堂工作人员意识、操作不到位而产生清洗消毒不合格情况。对学校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情况,要在现场检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给与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注重整改的验收工作,并在之后的抽检工作中靶向抽检,确保师生用上干净卫生的餐具。
五、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饶市广丰区某幼儿园食堂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海春源”盐渍海带14箱、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饶市广丰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调查发现该食堂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3月14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给予立案调查。经调查,上饶市广丰区某幼儿园食堂发现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海春源”盐渍海带,涉案食品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并当场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饶市广丰区某幼儿园食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影响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购进食品,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中学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面点间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制作馒头、包子发酵面粉时,同时使用某品牌干酵母及某品牌泡打粉两种食品添加剂,根据当事人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干酵母和泡打粉添加量均为每千克面粉中添加6克。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面粉中碳酸钙的使用量≥1.32克/千克。当事人制作包子、馒头使用的面粉为小麦粉,根据规定碳酸钙在小麦粉中最大使用量为0.03克/千克。由此证明,当事人在制售包子、馒头中时碳酸钙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明显超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最大限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碳酸钙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其对于人体有一定的营养和健康效益。然而过量的摄入或者长期食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且长期食用过多的碳酸钙会导致钙在人体内过量沉积,形成钙结石,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危害。其次,过量的碳酸钙会干扰人体对其他营养物质的吸收,影响人体的代谢功能。
七、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工具、食品标签,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公司员工正在使用喷码设备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生产日期:2022年5月3日”喷码,现场检查发现6000页无生产日期的标签贴纸及12161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已张贴标签并用喷码机打印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273瓶。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喷码机、无生产日期的标签贴纸等作案工具进行了扣押封存。当事人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法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守规矩,从而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3-04-21